索引號 | 502/2022-1969657 | 發布機構 | 市環境保護局 | 公開范圍 | 全部公開 |
生成日期 | 2022-07-14 | 公開日期 | 2022-07-14 | 公開方式 | 政府網站 |
岳環罰決字〔2022〕50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湖南立新石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81**********
法定代表人:高忠麟
住所:湖南省汨羅市川山坪鎮青江村泉山沖組
湖南立新石材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岳陽市生態環境局汨羅分局調查并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4月6日,汨羅分局對位于你公司年開采加工8萬立方米花崗巖改擴建項目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公司廢水循環沉淀池北側堤底發生管涌,但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導致生產廢水泄漏至周邊水田。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2年6月30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岳環罰告字〔2022〕50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貳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岳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證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后督察
請你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陽市生態環境局汨羅分局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岳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岳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7月12日